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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略)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八条规定,经审查,本建筑工程符合施工条件,准予施工。
特此发证。
签发机关:(略)
发证日期:(略)
建设单位 | 新疆国瑞口岸园区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 ||
工程名称 | 喀什经济开发区伊尔克什坦口岸园区人才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项目(一期) | ||
建设地址 | 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乌恰县 | ||
建设规模 | (略)米 | ||
合同工期 | (略) | 合同价格 | (略)万元 |
参建单位
勘察单位 | 中贝天丰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 项目负责人 | 曾爱珂 |
设计单位 | 中铁十八局集团有限公司 | 项目负责人 | 李超 |
施工单位 | 阿克陶县恒通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 项目负责人 | 祁建军 |
监理单位 | 新疆中天泽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 总监理工程师 | 刘亨杰 |
工程总承包单位 | 项目经理 | ||
备注: |
一、本证放置施工现场,作为(略)。
二、未经(略),本证的各项内容不得变更。
三、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本证进行查验。
四、本证自发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应予施工,逾期应办理延期手续,不办理延期或延期 次数、时间超过法定时间的,本证自行废止。
五、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发 证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做(略)。
六、建筑工程恢(略),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工 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
七、凡未取得本证擅自施工的属违法建设,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规定予 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