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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略)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八条规定,经审查,本建筑工程符合施工条件,准予施工。
特此发证。
签发机关: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克拉玛依区交通运输局、克拉玛依区人民防空办公室)
发证日期:(略)
建设单位 | 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
工程名称 | 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滨河北路配套系统完善工程 | ||
建设地址 | 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幸福路以南,滨湖路以北 | ||
建设规模 | 0.0平方米 | ||
合同工期 | 2023-04-25 至 2023-(略) | 合同价格 | (略)万元 |
参建单位
勘察单位 | 项目负责人 | ||
设计单位 | 克拉玛依市建筑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 | 项目负责人 | 向娟 |
施工单位 | 永升建设(略) | 项目负责人 | 肖志文 |
监理单位 | 新疆天麒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 总监理工程师 | 贾希援 |
工程总承包单位 | 项目经理 | ||
备注: |
一、本证放置施工现场,作为准予施工的凭证。
二、未经发证机关许可,本证的(略)。
三、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本证进行查验。
四、本证自发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应予施工,逾期应办理延期手续,不办理延期或延期 次数、时间(略),本证自行废止。
五、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发 证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
六、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工 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
七、凡未取得本证擅自施工的属违法建设,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规定予 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