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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略)
根据《 中华人(略) 》第八条规定,经审查,本建筑工程符合施工条件,准予施工。
特此发证。
签发机关:(略)
发证日期:(略)
建设单位 | 叶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 ||
工程名称 | 叶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三个基层信用社业务用房建设项目施工第一标段(江格勒斯乡) | ||
建设地址 | 叶城县江格勒斯乡(9)村 | ||
建设规模 | 836.21平方米 | ||
合同工期 | 2024-05-15 至 2024-07-03 | 合同价格 | (略)万元 |
参建单位
勘察单位 | 新疆长江岩土工程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 项目负责人 | 李剑 |
设计单位 | 中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项目负责人 | 张振兴 |
施工单位 | 新疆祥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项目负责人 | 杨杰 |
监理单位 | 喀什吉禾星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 总监(略) | 岑慧荣 |
工程总承包单位 | 项目经理 | ||
备注: |
一、本证放置施工现场,作为(略)。
二、未经发证机关许可,本证的各项内容不得变更。
三、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本证进行查验。
四、本证自发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应予施工,逾期应办理延期手续,不办理延期或延期 次数、时间超过法定时间的,本证自行废止。
五、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发 证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
六、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略) 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
七、凡未取得本(略),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规定予 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