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转让标(略),不包含车辆号牌。转让标的在变更过户时,转让方可优先留用车辆原号牌,若转让方放(略),原号牌由相关管理机构收回,重新(略)。 2、转让标的竞价成交但并未办理完成更名过户手续前,受让方对转让标的进行修理或其他处理产生的费用,由受让方自行承担。若因不能在(略),转让方、受让方及交易机构均不承担责任,受让方(略),转让方及(略)。 3、转让标的的部分证件可能存在缺失或没有办理的,转让标的成交后由受让方自行补办,补办证件所需缴纳的所有税费由受让方承担。 4、转(略),转让成交后,违章罚款及扣分问题由受让方自行解决。转让标的可(略),欠费情况由意向受让方自行查询处理;转让成交后,转让标的所欠任何费用由受让方全部承担,并承担相关规定处理事项。从转让标(略),以后所发生的违章、罚款、扣分、安全等事项由受让方全部承担。 5、转让标(略),转让成交后商业险是否随转让标的一同过户由转让方与(略) 6、转让标的仅保证在车辆目前登记注册地更名过户,办理过户手续需要交纳的全部税费由受让方自行查询并承担。转让标的能否异地落户由意向受让方自行查询核实。转让成交后,如果(略),车辆不退。 7、转让标的的里程表公里数、注册日期等参数可能与实际有误差,仅供参考;如确有误差,不作调整。 8、转让标的按现状(包括其瑕疵)进行转让。交易机构将转让方提供的资料进行了全面如实披露,并不表(略),特别是隐蔽的瑕疵进行了全部揭示;交易机构及转让方提供的转让标的相关资料及所作的陈述仅供参考,不作为交易机构及转让方对标的品质和数量的任何担保,也不作为转让标的现状的法律依据和转让标的移交的凭据。 9、(略)面地了解,包括(略)家鉴定等。意向受让方交纳保证金并办理意向受让登记手续即表明意向受让方对转让标的现状及标的全部瑕疵的认可和接受,由此产生的任何法律与经济责任由意向受让方全部承担。 10、受让方无正当理由不签署或未按期签署成交确认书或车辆转让协议、不支付或未按期支付成交价款及交易服务费,**联交所或(略)。受让方放(略),转让标的可再(略)交价款的,转让方保留追诉违约受让方补足差额的权利。 11、本公告全部内容由转让方提供,若实际情况与公告不符或故意隐瞒重大应披露事项,由此产生的法律问题及相关责任由转让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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